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第35号令)、《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参照正式委员管理。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在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五)专业技术职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教授职务的教师;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副教授职务和博士学位的教师;
4.具有副教授职务和市级及以上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培养对象)入选者。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基层推荐委员、当然委员(分管教学科研校领导、教务处科技处负责人)、校长推荐三种方式产生,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除根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工作。学术道德委员会由5人构成,委员从学术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一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术分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增补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核通过,由校长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为学校重要学术事务提供咨询意见与建议;
(二)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四)评定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需要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评定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平台、团队、科研奖项等;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依职权建议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报学校研究后执行。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并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一年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者视为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时,以实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者与委员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评审组开展评审活动,评审组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表决的事项以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组评审活动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开展评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3月召开专题会议,对上年度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整体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年度工作,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 向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2021年10月11日起施行。